1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
由韩轶学院派专家律师团队代理的民事申诉案
2020新年伊始,学院派专家律师团队又战告捷,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支持了由该团队律师代理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申请,依法裁定再审本案。这是学院派专家律师团队继最高院死刑复核成功案例后,民事再审案件的又一重大突破。
【基本案情】该案系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申请人与其他四名自然人一起,签署了《联合投资协议书》,并以其中一自然人的名义,受让第三方房地产公司的项目与股权,该自然人后变更为公司股东。公司发展势头正盛之时,该自然人却擅自处分其名下股权,损害到申请人利益,申请人诉请法院确认申请人股东资格,并判令公司协助办理相应股东身份变更登记。【案件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其一,申请人的出资系项目投资还是股权投资?其二,即便为股权投资,其变更为股东是否应依《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三,申请人另与案外人签署了《投资转让协议》,案外人支付了绝大部分对价款,余款因法院止付令未支付,申请人实际上是否还拥有诉争股权?【原审判决】该案件涉及申请人股权价值逾亿元,其股东资格能否获得确认,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一审判决以申请人出资实际为项目投资而非股权投资为由驳回了诉请,二审判决虽认定了申请人的出资具有股权性质,但仍以申请人股东身份登记须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且股权已实际转让给案外人为由,维持了原判,申请人一、二审均败诉。申请人对自身权益之维护陷于绝望。【再审应对】学院派专家律师团队接案后,团队负责人韩轶亲自坐镇,发挥学院派律师专业优势,召开数次案情研判会,同时查阅大量资料并检索大量判例,辨事实之真伪,阐法理之幽微,析原判之谬误,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申请再审思路:申请人的出资系股权投资;申请人股东身份变更不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申请人与案外人的《投资转让协议》性质并非股权转让,且未履行完毕,即便是股权转让,原审并未涉及,应通过再审查明。在此基础上,团队律师向河南省高院提交了10多页近万字的再审申请意见,并附上对申请人有利的判例。【后期跟进】团队专业的再审申请意见赢得了河南省高院的听证会机会,听证后,团队又根据听证会情况,进一步提交了5000字的补充意见,做到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不留任何罅隙。同时,团队与京外律师一起,就原判决所涉事实与法律问题与承办法官一直保持良性沟通。专业的精神,加上不懈的努力,前后历时一年有余,终于为申请人争取到了再审的转机。学院派专家律师团队会继续跟进本案。
作者简介
韩轶
韩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现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刑事法学科带头人,曾任安徽大学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法商研究、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环球法学评论等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一百余篇,出版巜刑罚目的的建构与实现》等个人专著三部。主持国家和省部级等项目十余项。主要社会兼职有: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副会长、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中心副主任、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